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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额贷新规征求意见 不得投资股票等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4日 信息来源:人民网

   11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记者梳理发现,相关内容涉及六个方面。首先是厘清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定义和监管体制,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其次,是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

  三是规范业务经营规则,提出网络小额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联合贷款、贷款登记等方面有关要求。

  四是督促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股权管理、资金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依法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

  五是明确监管规则和措施,促使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有效性,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是明确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

  记者梳理发现,《办法》明确,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在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中,围绕贷款用途《办法》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针对消费者保护,《办法》要求,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小额贷款公司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方式催收贷款。禁止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对于人员责任,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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