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动态:诽谤信息转500次可判刑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1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新华网北京9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司法解释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新华网:引导网民理性上网、文明表达,原本就是两高出台司法解释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人们要自觉增强法律观念和底线意识,诚实守信,依法上网,既要敢于行使权利,又要切实遵纪守法,坚持不浮躁、不跟风,不造谣传谣,更不中伤诽谤。两高的司法解释,既是为人们的网络言行划定了明晰的法律边界,更是向利用网络进行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亮出了利剑。
《新京报》:“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让守法者畅所欲言,让违法者寸步难行,正是互联网法治昌明的标志。所以,贯彻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所体现的宽严相济、刑罚得中的法治精神,严格区别恶意造谣和错误表达,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保障了公民的讨论空间。
中国网:刑罚只是网络行为责任的最后屏障,规范网络行为不能止于刑罚给力。如何调动受害者的积极性,在法律上强化其主张民事权利、追究侵权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何规范网络违法行为相关行政责任的追究范围和程序?如果做好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链接,完善全方位的法律责任体系?这些命题还有待相关部门及早破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