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观察:从丁书苗案看行贿代理人
9月24日,山西女商人丁书苗行贿、非法经营一案在北京开庭审理。其中,这位58岁的女商人与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之间的“合作”备受关注。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丁书苗等人于2007年至2010年间,以有偿运作的方式,先后使23家投标公司中标57个铁路工程项目。丁书苗以收取中介费的手段,从中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0余亿元。
有报道称,丁书苗通过刘志军获取的利益,绝大部分都是做铁路招标中介,通过有偿运作的方式帮企业中标,以获取巨额中介费。
丁书苗在供述中称,她认识刘志军10多年,刘帮她挣了很多钱。“只要他安排我做的事我都会尽力去办,花多少钱我都不吝啬。”
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古芳看来,这种默契的合作关系背后,首先必须是信任。他们是相生相伴的利益共同体,侦查机关要发现既定的利益格局、“攻破”如此紧密的合作关系,是非常不容易的。
丁书苗的辩护律师当庭总结这个模式:即投标人通过中间人找到丁书苗,将投标企业想中标的意思传递给丁书苗,丁书苗写条子递给刘志军,刘志军打招呼让投标的企业中标,企业给中间人中介费,中间人再分给丁书苗。
由此可见,中标人甚至都不会见到刘志军,只要“找对了人”就可以。这个居间的第三方,就是行受贿代理人。
古芳表示,在这种模式中,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手中。而受贿人与行贿人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
“这在近年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正在变得越来越普遍”,古芳说,代理人“依附”于权力,主动寻找寻租机会,并为受贿的官员过滤风险。而对受贿人来说,不需要直接出面也更安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调研中发现,亲朋好友、专家学者、退休干部是常见的行受贿代理人。其中,最常见的是受贿人的亲朋好友。他们可能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与受贿人之间是亲人或者多年好友,彼此信任、放心。行贿人事后也会将好处费交给代理人,即自始至终行贿人与受贿人可能从未谋面。
在西城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查办的一起案件中,魏某是某机关房管部门的领导,安排自己的朋友王某成立私人公司,利用其主管本单位房屋开发建设的职权,接受一些施工或者房地产企业给予的高额贿款及价值近90万元的汽车一辆,而这些财产均在王某的公司名下。
“如果从形式上看,这辆车跟魏某没有关系。”古芳说,但是,他们都心知肚明,这辆车实际上是谁的。这类案件凸显当前受贿犯罪逐渐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寻找,这种行为方式更为隐蔽,危害也更巨大。
“不过,每个人的交往总是会有痕迹的。”古芳说,只要发现蛛丝马迹,就能顺藤摸瓜。
据报道,在丁书苗案中,一家中标铁路项目的大型国企将数千万中介费直接打给丁的公司,结果被有关部门发现,致东窗事发。2010年12月24日,丁书苗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被抓后,丁书苗很快供出了幕后的刘志军。2011年2月,因涉嫌严重违纪,刘志军被免去铁道部党组书记职务。
古芳认为,在这些情况下,行受贿双方口供的获取就变得较为重要,否则无法将贿款的间接流转情况与行受贿进行联系,这种代理模式的出现,给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充分利用“中间人”身份的特殊性,以此作为侦案的突破口。
“如果‘中间人’从中得到利益,则被视为共犯,如果仅仅是作为‘第三方’介入,则是介绍贿赂人”。他表示,“中间人”作为行受贿的犯罪“链条”,替受贿者接收贿款,如解释不清巨额财产的收支情况,则自己就构成受贿犯罪。
洪道德表示,在法律中早已有“特定关系人”的概念。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2007年5月30日,这个提法由中央纪委首次提出。同年7月8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申了此概念。
“亲朋好友、专家学者以及退休干部等,实际上是特定关系人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洪道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