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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5日 信息来源:浙江政府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9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去杠杆工作,为了便于社会群众更好地理解《通知》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去杠杆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任务之一。2016年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明确要求抓紧制订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去杠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由省金融办牵头起草的《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方案(2016—2017年)》。
  二、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通知》的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目标要求,具体包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降低企业杠杆率、优化企业融资结构、防范化解“两链”风险、金融杠杆率控制在合理水平等五个方面。
  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包括十二项内容,分别从银行端、企业端和政府端着力,深化改革创新,通过优化银行信贷结构、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等措施,加快清理过度授信、过度负债、过度担保等问题,有效防范化解“两链”风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积极稳妥推进去杠杆工作。主要    内容包括: 
  一是有保有压推进信贷结构优化。加强对关键领域、重大项目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压缩退出对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落后产能、严重过剩产能以及“脏乱差”“低小散”企业(作坊)的相关贷款。加大银行机构信用贷款、抵(质)押贷款发放,严格控制和规范保证类贷款,降低保证类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完善和推广企业授信总额联合管理机制,合理控制企业信贷总额和对外担保总额。
  二是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推动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进一步扩大企业股权、债券融资规模,提升企业资本实力,改善负债结构。
  三是探索开展投贷联动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是银监会、人民银行总行等国家部门重点推动的试点工作。我省要鼓励有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争取投贷联动试点资格,探索投贷联动业务模式和金融产品。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实施。
  四是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加快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强化财政部门归口管理政府债务制度,规范政府举债行为。通过落实奖补政策、破解政策障碍等措施,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
  五是加大产业基金、保险资金运用力度。推进政府产业基金规范化管理和实质性运作,促进各类基金集聚发展,加大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积极吸引保险资金支持我省重大战略实施和民生工程建设。
  六是加快“两链”风险化解处置。“一企一策”精准处置“两链”特困企业和“僵尸企业”,最大限度盘活金融资产、减少损失。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做到应核尽核。
  七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优势企业引入境内外各类低成本的资金。推动银行机构合理确定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加快还款方式创新,简化续贷流程,降低企业续贷成本,严禁不合理收费及附加条件,严格控制中介收费。支持大型企业集团提升财务资源配置效益。
  八是深化困难企业分类帮扶。对暂时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压贷,对重点帮扶企业实行降低贷款利率等措施。完善协同帮扶工作机制,推动组建债权人组织,增强政银企合力,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
  九是完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地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和信用保证基金,扩大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深化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十是规范企业融资行为。通过深化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等工作,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企业财务行为,防范企业过度融资、过度负债及过度对外担保。
  十一是加强金融杠杆的风险管控。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测、识别、预警和管控,确保各类金融机构、业务和产品的杠杆率符合监管要求。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
  十二是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培育和支持市场化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积极保护金融债权,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完善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进一步优化信用环境。
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二是抓好责任落实,妥善化解处置去杠杆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发挥政策协同作用。三是严格督查考核,加强对去杠杆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期限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去杠杆工作,自2016年9月9日起施行至2017年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