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现就《浙江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意义。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加快实现脱困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对于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的。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原料产业,投资拉动作用大、吸纳就业能力强、产业关联度高,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钢材市场需求回落,钢铁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其中产能过剩问题尤为突出,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亏损面和亏损额不断扩大。我省钢铁生产规模虽然总体不大,但受国内普遍性产能过剩影响,我省部分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钢铁行业亏损面达到50%,全省钢铁行业压减过剩产能、加快转型发展的任务十分紧迫。因此,要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
(三)依据。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的精神。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是我省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月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对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行行业脱困升级进行了全面部署。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又印发了《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从8个方面,对各地制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和确定压减任务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委牵头代拟了《实施方案》,并征求了各设区市、省级相关部门及各有关企业意见,各方对全面实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达成了基本一致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组织实施五个部分。
(一)基本情况。截至2015年12月,浙江具有炼钢产能的钢铁企业34家,其中国有企业2 家,民营企业32家;从事具有炼钢产能的钢铁行业职工35228人;炼钢产能2315万吨,粗钢产量1859万吨,炼钢产能利用率为80.3 %。受国内普遍性产能过剩影响,我省部分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钢铁行业亏损面达到50%。
(二)工作目标。按照全国五年时间压减粗钢产能1.5亿吨的上限总目标,去产能比例13.3%,明确我省五年压减任务数,并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即到2020年底,全省压减钢铁产能300万吨以上,产能利用率提高到85 %以上,钢铁企业数减少到20家左右。
(三)主要任务。包括严禁新增产能、多种途径压减产能、组织实施杭钢产能压减方案和转型升级工作、推动行业升级和严格执法监管等五方面内容。
(四)政策措施。主要从落实和制定配套财政政策、建立健全市场化调节产能的长效机制、落实和完善税收政策、落实金融配套政策、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和落实用地政策等六方面提出具体政策措施。
(五)组织实施。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考核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和加强行业自律”等五项保障措施。
三、政策创新要点
在《实施方案》起草过程中,起草组着重把握以下几个工作要点:
(一)贯彻落实上级精神。起草组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文件精神,在《实施方案》中尽可能地贯彻落实文件中具体的政策举措,确保将国发〔2016〕6号最新政策精神体现在《实施方案》中,将各项具体举措落到实处。
(二)延续我省政策举措。在贯彻落实上级精神上,在落实用地政策等方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未涉及的地方,延续了我省先前政策举措的提法。比如在第四部分“政策措施”第六点“落实用地政策”,提出对已建成过剩产能企业用地手续不全的,允许各地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后,先行完善用地手续,再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三)注重强化政策创新。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延续我省政策的基础上,《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对化解我省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工作几个重点环节进行了政策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地制宜研究制定配套政策。 在第四部分“政策措施”中单列一条“落实和制定配套财政政策”,提出将根据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要求,按照退出产能任务、安置职工人数等因素尽快制订我省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做好奖补资金核拨工作;对省属压减产能重点企业实施一企一策财政配套政策;各有关市县政府要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多渠道筹措化解过剩产能所需资金,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任务。
2.细化落实职工安置政策。职工安置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方案》提出通过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鼓励企业内部分流,允许职工内部退养,促进转岗就业创业,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3. 提出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重,在《实施方案》中对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涉及的重点工作进行了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间节点。
(四)实施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四、解读机关
《实施方案》解读机关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