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立规:监管办法即将出台
近期,由央行牵头的多个监管部门酝酿的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将陆续出台,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空当期即将结束。
3月17日下午,央行条法司在京召集腾讯、阿里、百度、宜信等涉水金融的互联网公司举行会议,讨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从互联网金融近年诞生以来,监管部门一直持开放的态度。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富有活力和创造性的业态,是重要的包容性金融,鼓励其发展和业态创新。现阶段,在监管原则上,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序列和数据支持,要留有一定的观察期。
据接近央行条法司的人士介绍,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是,给一定观察期,对于处在起步阶段的业态,可在坚持“底线思维”的基础上,鼓励对其业务模式继续开展探索;对于市场规模相对较大、主要风险基本暴露的业态,要纳入监管。“第三方支付、P2P、网络销售基金都属于这个范围。”
这也是为何央行拟定中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与《手机支付管理办法》的最新版本增加了一些较为严格的限制。前述两个文件,已在2012年1月面向社会公众征求过一轮意见, 2014年1月再次进行修改和补充,原计划三季度出台。截至3月13日反馈意见的最新版本与初稿变化颇大。
“刚开始监管确实松。但是经过过去一年的观察期,业内对互联网金融的讨论越来越深入,风险暴露也逐渐充分,监管政策需要随着实践调整。”一位接近央行支付司人士向财新记者指出。他亦强调,这只是第一轮很小范围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机构没超过十家,包括支付机构、商业银行,“原本计划在反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征求意见范围,最终公开征求意见”。
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打着创新的名义避实就虚,浑水摸鱼,很多问题故作不知,比如对于风险管控,实质是在制造更大的风险和不公平。“这是我对很多P2P和第三方支付的看法。”一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高管说。
央行条法司前期负责牵头各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调研,并负责起草相关报告,近期将形成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监管思路仍延续107号文“谁的孩子谁抱走”的原则、进行分业监管,一行三会将分别制定相应制度规则。107号文是国务院与去年年底下发的规范影子银行的原则性文件,其中对网络金融机构的监管原则是不得超范围经营。
据央行人士介绍,按照央行的调研,将互联网金融分为五类,网络支付(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网络销售基金,包括财付通、余额宝;众筹融资,分为股权融资和非股权融资;第五类,是银行实体店和网络金融结合的创新,比如建行做的善融商务、交行做的交博汇,保险公司做的众安保险。
针对几种互联网金融业态,拟定中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可能从以下方面规范:P2P业务,要求只能提供信息服务,资金不能做杠杆,不能吸收存款;支付业务,明确不能跨行清算,不能吸储,不能为客户融资;众筹业务,要求不能提供担保,不能吸储;网上代销金融产品,不能承诺收益,不得久期错配,必须有流动性保证。后两类互联网金融还比较少,属于风险还未暴露的新业态,目前仍在观察中。
目前,第三方支付已经纳入央行的监管轨道,持牌经营;通过互联网销售各类金融产品,各大金融机构的对口监管单位也已分别出台了网络销售的相关规定;至于P2P网贷业务,近期国务院也已批复由银监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