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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决定房产税成败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7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决定房产税成败的主要因素有征税权如何在各级政府间分配、房产税的覆盖面、征收方式等等。

  房产税就其本质来说是地方税,在一些西方国家,房产税的征税权在地方,征税方式、税率等也完全由地方决定。显然,中国的房产税也应主要由地方来执行。中央层面的首要工作是推动立法,而新立的全国性房产税法,也只应确定一些指导性原则,如征收对象、征收方式,至于税率问题,其决定权应该交给地方,由地方立法机构(而不是行政机构)通过法定程序来确定,这应该成为房产税与其它地方税种重大不同之处。因为,各地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不同,各地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也差异极大,并不存在对各地统一适用的税率。

  房产税由哪一级政府征收较为合适?在美国,房产税是在市、县和学区三个层面进行分割的,有些地方分配给学区的比例超过一半,这也说明,房产税是与地方教育开支关联度最高的一项税收。显然,省级政府不是合适的主体,但考虑到中国社会的特殊性,房产税也不应该落到更低层级,也不宜作过多分割,以市为单位较为合适。

  房产税征收对象是一个最受关注的问题。鉴于中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以及税制演变不可能一蹴而就,财产税的本质充分体现出来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也应该是分阶段逐步扩大的。

  征税对象包括居民在市场上购置的商品住房,这个大家都能接受。那些在房改过程中获得的或者通过保障性住房名义获得的住房,只要产权完整、能够在市场上自主交易的,也应该是征税的对象。住房保障体制为一些低收入家庭解决了居住问题,但这一制度本身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在收入认定和保障对象的选择等方面存在巨大的漏洞,由于住房是最大宗的居民财产,即便是在选择保障对象时能做到公平合理,但保障性住房与市场住房之间价差过大同样会导致严重的纵向不公。如果把居民分成低、中、高三种收入阶层,低收入阶层获得保障性住房之后,其家庭财富可能迅速超过中等收入阶层,甚至高收入阶层。要矫正这种体制造成的不公,进行追溯调整难度太大,但房产税至少可以起到有限的平衡作用。所以,让保障性渠道获得可自主交易的住房游离于征税对象之外,是不合理的。

  从远期看,农村住房,如果获得了较多的公共服务并且市场经济价值较高,也应该纳入房产税的对象。至于现在城市中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有人提议通过交纳房产税的方式予以合法化。我觉得这是混淆了基本概念。房产税这一纳税义务对应的是获取公共服务的权利,而“小产权房”对应的是土地级差地租私有化还是国有化的问题,显然,“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应该通过补缴地价的方式实现,它与房产税是两回事。如果拥有产权的住房需要交纳房产税,没有合法产权的“小产权房”反而不纳税,这对交纳房产税的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对交纳房产税的出租住房不征营业税,适当提高那些“小产权房”经营租赁方面的税收,不失为在产权问题得到解决之前,一个缓解公平问题的过渡方法。

  房产税的征收方式是人们关注的另一个焦点。由于其它国家房产税不存在起征点问题,所以征收方式简单。中国因为很大可能会设置起征点,所以征收方式变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问题。目前的建议有两种,一种是按套数、另一种是按人均面积。这两种方式都存在缺陷。按套数征收虽然较为简便,但它只能以家庭为单位,如此一来,为了避税,原来应付限购政策而出现的“假离婚”现象将会更加严重,同时,它还会加强人们对大面积住房的偏好。按人均面积征收显然比按套数征收更为合理一些,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完成之后,这种征收方式在成本上基本与按套数征收无差异。但按人均面积征收存在另一个问题,即纳税负担与房产价值之间不能很好地对应。例如,有甲乙两套住房,甲面积较大但地处偏远且公共服务较差,乙面积较小但地段和获得的公共服务极好,因为乙的单价远高于甲,所以其市场总价值和评估总价值比甲高,在按人均面积征收且设置免征面积的情况下,甲可能会进入征税范围或征税额较多,而乙反而可能完全免征或征税额较少。

  笔者在此提出一种全新的征收方式,即按人均评估价值征收。由于人均评估价值直接体现了个人占有财富的多寡,也对应着其所获得的公共服务的优劣,所以这种方式最能体现财产税的公平本义。而政府为获得更多税收,也有动机改善低房价地区的公共服务,可间接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在这种方式下,地方政府不是规定人均免税面积,而是规定人均免税额,例如,一个家庭人均住房评估价在80万元以下的免征房产税,超过的部分按评估价的某一固定比例征收,或按累进税率征收。这种征收方式可以实现最高程度的公平,而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完成后,借助先进的计算机系统,其征收成本很低。

  起征点、税率等问题,也是很重要的细节。中国推行房产税之初必须设立起征点,而不能像其它国家那样实行普征,原因有三:一是中国老百姓的流转税和其它税收负担沉重,如实行普征,必须短期内快速削减其它税收,这个难度较大。据有些专家测算,如果按西方国家的税率和征收方式,一些经济发达城市的房产税收入数额极其巨大,其它税收可以全部取消;二、房产税在中国还具有兼顾调节房价的作用,只对“超额”部分征税能较好地体现调节的意图;三、虽然其它国家对租业权住房普遍征税,但考虑到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背景与之不同,别的国家多是因为殖民地历史,而中国土地收归国有当初隐含着政府对住房问题负责的承诺,但居民后来为土地使用权又支付了一笔费用甚至是高昂的费用,在此情况下,适当强调房产税的调节功能,淡化其税源功能,是必要的。

  至于税率问题,是单一标准征税,还是累进征收,都可以交由地方政府决定。需要强化对房价调节功能的地方,可以设置较低起征税率并实行累进征收;而更强调税源作用的地方,可以实行较高的起征税率并按单一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