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海绵城市?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二、《实施意见》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
一是中央和省委有要求。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要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加强城市地下和地上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海绵城市;2016年5月,省委城市工作会议提出要建设符合江南水乡实际的特色海绵城市。
二是我省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自2014年底开始,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开展了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我省嘉兴市、宁波市分别被列为2015年、2016年试点。在此基础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实施意见》。
三、《实施意见》提出了什么样的工作目标?
答:综合考虑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2016年起,全省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及各类有条件实施的新开工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20年,设区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其他设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县城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由四个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提出要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分区实施、因地制宜四个工作原则,并结合实际确定了本省阶段性的目标任务;第二部分明确了六项建设重点,包括加强城市河流和湖泊整治、优化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改善城市道路和广场排水、促进居住建筑和小区调蓄、推进公共建筑项目海绵体建设、延伸开展城乡一体化海绵体建设;第三部分围绕目标任务,从规划编制、管控手段、标准规范、示范引领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第四部分为加大推进力度,从组织领导、投入支持、产业扶持、督查考评、宣传培训等五个方面制定了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