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正案将有效提高民众维权积极性
2015年3月8日,正值全国人民庆祝”三八妇女节”之际,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一时《立法法》这部“高大上”的法律,传遍大江南北,走进了寻常百姓家。
那么此次《立法法》修正草案如获通过,对我们民众生活有何深度影响呢?笔者认为立法法修正案将深刻影响民众的生活质量,极大增强民众的安全感,同时也将有效提高民众维权的积极性。
《立法法》修正案将深刻影响民众的生活质量:法律已经规制着我们民众的吃喝住行,吃喝有《食品安全法》,住有《物权法》、行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等,而这些法律的制订都必须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制订,否则其效力就会受到质疑。《立法法》就是这样一部管理其他法律的法,其制订得是否完善,将关系到其他法律制订是否科学,良法善治将会影响到民众的生活质量。
譬如,如果食品安全事宜不上升到法律层面规制,而仅仅是地方性法规,甚至部门规章,其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那么我们民众很有可能会长期深受三聚氰胺,地沟油、苏丹红等毒害;再比如如果醉驾行为不入刑,那么我们可能会长期受到醉驾的危害,走路过马路时时刻刻冒着生命危险。为此《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要求“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其终极意义就在于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
《立法法》修正案将极大增强民众的安全感:“手里有粮,心里不慌”,当民众“有粮”时,却不可避免需要被征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是逃不掉的”。税收是国家收入的来源,但是征税也不能“任性”。“依法治国”必须从“税收法定”开始,即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而不能任意通过条例规章甚至下发红头文件等方式进行收税。只有“税收法定”,民众“有粮”才不会惴惴不安,不用时时刻刻担心钱包受损。
“任性”征税的后果只能加重民众不安,有些企业家甚至由于不能忍受收税“任性”到乱收费程度而不得不将定居或将企业迁移到国外去。为此此次《立法法》修正案提出了“税收法定”原则即有关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的事项都要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作出决定,有权不能“任性”收税,给民众以安全感。
《立法法》修正案将有效提高民众维权积极性:近些年,地方政府“懒政” 措施盛行,为了缓解交通,不去研究交通拥挤的科学原因,简单粗暴“限行”;为了稳定房价,不去探究房价暴涨的根源,简单粗暴“限购”;为了保护所谓国产影视,不去深究国产影视粗制滥造,胡编乱造现实,简单粗暴“限外”,等等。这些简单粗暴的“限式”行政措施,短时间内可能能取得一定的效果,但这些懒政措施既不公平更不合法,是无故减损民众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譬如民众以合法收入买的私家车,私家车既符合安全、环保等上路要求,也按照各种要求缴纳了税费保险、自己也有驾照,但地方政府就是不让上路,地方政府这种限行措施就是典型违反《物权法》规定即公民对自己的合法财产拥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权利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减损民众权利的行为。
为此《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应规章时,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限制了地方政府的权力,一旦获得通过,民众将有可能积极拿去法律武器,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权。
总之,《立法法》是管法的法,是中国的小宪法,其随着经济发展以及改革的深入而进行修正,符合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进程,以美国为例,美国高度发展的法治文化,以其对法律特别是宪法不断修正有着及其密切的联系。我们深信,随着《立法法》不断完善,良法善治的中国“法治梦”将会实现,中国的法治文明将更加发达,民众也会因此获得法治带来的发展实惠。